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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应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7-12-05 来源:www.piccvianjm.com

我是一名保安员,在北京某企业负责安保工作。前阵子我的一位老乡苏某来看我,跟我讲述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事。几天前,我的老乡拿着才买20多天的“桑达”手机,来到西南通讯大世界后门的一个停车场内,想以300多元的价格出售。他在市场逛了一大圈,似乎没有人对他的手机感兴趣,于是考虑是否去别处看看。就在这个时候,3名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围拢过来,问他是不是要卖手机。考虑到这部手机自己买的时候花了600多元,并且使用时间很短,我的老乡给出400元的价格。“你这手机要400元?太贵了,这样子,200块钱我买了。”3人中年龄稍大的一个人还价道。“再咋的也不可能才200块嘛!我不卖了……”他话还没说完,刚才发话的男子已经上前一步直逼他面前:“跟你说,今天你卖也得卖,不卖也得卖!你就是去报警我也不怕!”我的老乡当时就被3人的阵势给吓住了,满脸委屈,却又根本无法离开。这时,恰好巡逻至此的派出所民警看到这一情况,遂将4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3名男子很快交代了采用威胁手段,强行收买苏某手机一事。经查,3人分别叫钟某、李某、何某,均是外来务工人员,年龄最小的还未满18岁。在确认3人强买弪卖的违法事实后,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编辑老师,像我老乡遇到的这样强买强卖商品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罚?

保安员于鹏

说法:

您好!在本案中,钟某等3人在低价收买苏某手机不成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手段强行收买,其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所规定的“强买强卖”。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不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绋拘禁等,致使被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威胁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

强迫进行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侵犯了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隋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两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的情形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其他情形的则作为治安案件依法处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作出了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入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几种具体情形的追诉标准如何确定,还需要司法解释等予以进一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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