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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小学生的财物,算寻衅滋事吗?

发布时间:2017-06-17 来源:www.piccvianjm.com

我是一名校园保安,在小学门口负责学生上下学安全保卫工作。前阵子,我执勤的学校附近有几个社会闲散青年,他们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为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寻求精神刺激。学校发现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违法行为人5人,分别给予100至500元不等的罚款。编辑老师,这几个社会闲散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算寻衅滋事吗?

说法:

现在有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专门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做了统一的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掼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类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民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两者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果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严重等。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l、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准确界定“殴打”;

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

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只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

首先,区分的一个关键是数额标准,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行为方式的种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指故意毁坏行为,而本罪有多种表现形式;

第三,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是出于逞强耍横、无事圭非的流氓心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时是出于毁坏财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在实践中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公共性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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