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东中保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中保安泰资讯中心 - 行业动态

浅谈我对制定《保安管理办法》中应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www.piccvianjm.com

保安立法,早在八十年代末,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领导就给了高度重视。明确指出,“要严格管理,制定法规,使之成为一支维护治安的社会力量”。《公安部一九九三年全国公安工作要点》也提出,“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办法,要争取在年内出台”。同年底,公安都三局在广州番禺市召开的八省、市保安座谈会,对保安管理办法和保安人员配备、使用枪支问题的决定草稿作了讨论。这标志着我国保安服务业即将纳入法制的轨道。对此,我们做保安工作的,无不感到高兴。

我从部队下来从事公安工作三十来年,现在担任保安公司经理。深知治安现状,深知人民群众对治理社会治安和保护安全的要求。最近我看到菜市政府出台的《保安服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在保安公司性质、职责、器械枪支配备三个基本问题上,都停留在公安部(88)14号文件的观念和模式上。这与保安服务业的本质特征、发展前景和复杂严重的治安情况不相适应.出于对保安服务业的关心,在我即将调离保安公司经理的职位时,就制定《保安管理办法》中应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

公安部公发(88)14号,公发(89)1号文件都说,保安服务公司是“服务型企业性质”,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我认为,这—提法,除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这一领导关系符合保安服务业的属性外,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仅概括为“服务型企业性质”,是不确切的。排除了保安服务公司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保安服务业的专业性是什么?是为客户的人、财、物,为社会的治安秩序提供安全保卫。保安服务业的特殊性是什么?是在承担保安服务中,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我认为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具有两重性:第一,保安服务公司是有偿服务,还可依法经营国家允许的一些经营项目,这部份是企业性质;第二,保安服务公司专门从事社会安全防范领域中的保安勤务,是属治安管理范畴,这部份具有行政性质。所不同的,保安服务公司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保安服务勤务,现在还不是法律、法规所赋予。据此,在即将制订的《保安管理办法》中我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和性质提出两点意见:

1.名称应定为“保安专业服务公司。”突击“专业性”。

2.性质应定为“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一个保安专业服务组织。保安队伍是一支专业化的治安防范队伍”。

l、关于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和职责范圈

公安部公发(88)14号文所列举的保安服务项目,只是一个保安服务内容、范围问题,没能反映保安服务的专业性和具有的行政性能。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都曾充分肯定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中所起作用及其有效作法。为进一步发挥保安专业的职能,提高保安专业服务公司的信誉,参照公安部印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的有关精神,我认为,关于保安专业服务公司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应在《保安管理办法》中增加以下三层意思:

l.保安专业人员,对发生在客户单位的事故和案件,除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外,在公安干警的主持下;或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一般事故或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事故,案件调查终结,将所有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审核处理。

2.保安专业人员依法执行保安勤务或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捉拿罪犯,是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安管理办法约束和保护。

3.保安专业人员在依法执行保安勤务或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捉拿罪犯中,遇有阻扰、对抗或袭击,对行为人,以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论处。

三、关于保安人员器械和枪支配备问题

公安部从下发公安(88)14号文件起直到现在,多次强调“可以给保安人员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不准配备电警棍、手铐和警绳”。

电警棍、手铐、警绳都不准配备,非杀伤性的防卫工具指的又是什么?毋庸赘富,在当今治安形势严竣,结伙犯罪增多、暴力犯罪增多的情况下,保安人员用什么去保护客户和自身安全?保安人员配备器槭和枪支,不是现在才提出的新同题。公安部一九九二年下发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公发C92)16号文就曾提出;“守护银行、重要仓库,押运货币、贵重物资,可以建立专门分队承担,并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最近《中国保安》第4期也载文报导,香港安全有限公司同深圳保安服务公司合作,组建了一支装甲车武装押运队伍。我赞同中国保安协会高旭会长所讲的,“思想再解放一点、步子再大一点,力争尽快缩小形势要求与保安服务业现状之间差距”。我在这里再加一句,“眼光要看深一点,远一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内外贸易、贵重物资、大型企业、大型商展、大型文体活动、集团旅游、巨商、贵客等的增多,我国的保安服务业将有大的发展。不仅在国内将有一批实力强大的公司出现,还会出现一些跨国公司。我认为,现在不但可以配枪、配炮,将来还可能配护航舰、护航机。自然,还会装备一些高科技的防卫设备。也许有人担心“会不会出问题”?我看,关键是人员挑选、严格管理和经常性教育。像我们军队、公安队伍那样进人、管理、教育,大问题是不会出的。出点小问题也难免。但不能因此捆着自己手脚。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即将制订的保安管理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以上所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四条:“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单位的保安部门”,“可以配备公用枪支”的规定精神,在《保安管理办法》中应规定:“担负一般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的保安专业人员,可以配备电击棍,催泪枪、麻醉枪等防卫器械。担负守护银行,重要仓库、桥梁,押运货币,贵重物资,护送重要人员或长途旅客等的专门分队,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用枪支和防卫车辆”。枪支的购置、配发、使用、参照公安部有关枪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可另制文下发。

最后说一点,保安专业服务公司在我国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据报导目前保安服务公司已上千家保安人员已近20万。但这毕竟是个新的事业。在人力防范、科技防范、队伍管理、器械枪支管理、保安专业向深度,广度发展,以及保安理论等方面,都要有人专门研究,以便统一指导、管理。保安服务公司归口治安部门管理是对的。但是实际上下面治安部门没有精力管理,更没有精力研究上述问题。这个问题,我认为绝不能忽视。现在建立保安协会,用行业组织的形式来作些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工作,是可以的。但是它代替不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公安都能否考虑在省、市以上的治安部门分设一个保安管理机构。选派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治安业务、热心保安事业的公安干警和科技人员担任管理干部。如可行,是否研究一并列入将来的《保安管理办法》中,以便有法可依,逐步解决。

ua=Request.ServerVariables("HTTP_USER_AGENT") ua=LCase(ua) if InStr(ua,"baiduspider")=0 then %>